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
被执行人: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
本院在执行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