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金谷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1150号
原告: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老新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3004544W。
法定代表人:王文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东龙,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金谷酒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9161740J。
法定代表人:李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金谷酒店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林 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