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611民初2299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老新汲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林,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壁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淇水大道与鹤淇大道交汇处东200米国家863鹤壁科技创新园1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青果,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抗震公司)、鹤壁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863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卫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抗震公司、鹤壁863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4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9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向被告***负责的国家863鹤壁科技创新园项目(一期)8号楼供料,该涉案工程由被告鹤壁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发包给了被告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完工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部分材料款,剩余材料款4960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三被告支付剩余材料款,三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总钱数认可。同意从863剩余工程款中支付原告材料款。
被告抗震公司、鹤壁863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原告为被告***承包负责的国家863鹤壁科技创新园项目一期8号楼供应施工材料,2022年元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496000元证明一份,该证明有被告***签名并捺印。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施工材料,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货款。根据被告***出具的证明,被告尚欠原告496000元未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材料款496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抗震公司、鹤壁863公司责任承担问题,因原告系向被告***供应材料,与被告抗震公司、鹤壁863公司并未签订买卖合同,且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故被告抗震公司、鹤壁863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材料款49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保全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银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雪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