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壁市淇滨区老沈机械租赁站、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执2178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淇滨区老沈机械租赁站,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太行路371号。
实际经营者:沈建朵,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汲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鹤壁市淇滨区老沈机械租赁站与鹤壁市淇滨区老沈机械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人鹤壁市淇滨区老沈机械租赁站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611执2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姜 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祁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