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壁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豫0611民初1899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凤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老新汲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鹤壁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淇水大道与鹤淇大道交汇处东200米国家863科技创新园1号楼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抗震公司)、鹤壁863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863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抗震公司、鹤壁863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3238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386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鹤壁863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被告鹤壁863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河南抗震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鹤壁863公司将国家863鹤壁科技创新园(一期)项目8#楼发包给了被告河南抗震公司施工,承包范围:国家863鹤壁科技创新园8#楼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门窗、外墙外保温及外墙装修、电梯、水电、暖通、消防等安装工程)。2018年5月5日,河南抗震公司(8#楼项目负责人即被告***)与原告***为代表的农民工施工队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工程结束后,下欠工资款32386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我承认拖欠原告的工资款,2022年1月份,被告鹤壁863公司给了原告150600元,下欠323860元是事实。甲方即被告鹤壁863公司一直没有给被告河南抗震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应该由被告鹤壁863公司给被告河南抗震公司结算工程款,再由被告河南抗震公司把钱发放给工人。我是被告河南抗震公司在鹤壁地区的负责人,由于被告鹤壁863公司一直没有给被告河南抗震公司钱,农民工一直去上访。2022年1月份被告鹤壁863公司将钱直接打给了农民工,没有通过我们。对原告起诉被告河南抗震公司要工资没什么异议,但主要是被告鹤壁863公司没有给被告河南抗震公司钱,才拖欠到现在。 被告河南抗震公司、鹤壁863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6日,被告鹤壁863公司(发包人)与被告河南抗震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被告鹤壁863公司将涉案工程国家863鹤壁科技创新园(一期)项目8#楼发包给了被告河南抗震公司,承包范围为国家863鹤壁科技创新园8#楼工程所有施工内容,发包人指定分包项目门窗、外墙外保温及外墙装修、电梯、水电(强弱)、暖通、消防等安装工程。 2018年5月5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合同》1份,双方就涉案住宅小区的水电、地暖安装、消防及弱电预埋分包事项达成一致,主要约定,工程范围:所有土建面积、施工图内所有的水电、地暖消防及弱电预埋1、室内给水管网预埋及安装,从楼层一户一表后至户内用水地点;2、室内外排水管网预埋及安装,接至室外;3、室内照明灯具及开关预埋及安装,地暖铺设;4、防雷接地安装;5、消防仅做预埋;6、弱电仅做预埋。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安装(含防雷接地、消防及弱电预埋)、包质量、***施工、包竣工调试验收的方式。使本工程按照甲方规定工期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并交付使用。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为(按照08定额计算让利11%)该总价已包括物料、人工、机械、安装辅材、调试、保险、风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各项费用。付款和结算方式…分阶段五层完工支付劳务材料费70%;当乙方完成所有劳务项目工作的时候,甲方根据形象进度按月支付总费用的70%;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总劳务费材料费的95%;总劳务费的5%作为施工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无异议后15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 2022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证明1份,主要载明:现有***在863一期8号楼所干的水电安装工程已结束,总金额109万元整,已付款711640元整,扣除质保金54500元整,欠323860元整,***。 另在本院已生效的(2023)豫0611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被告***系被告河南抗震公司在涉案8号楼的现场负责人,负责该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所有事项。 本院认为,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作为被告抗震公司在涉案8号楼的现场负责人与原告***签订《水电安装工程合同》,将涉案国家863鹤壁科技创新园8楼水电、地暖消防及弱电预埋等工程分包给原告***,被告***履行的职务行为,被告抗震公司应对被告***的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因原告***不具有施工资质,上述合同应为无效协议,但原告***所施工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2022年7月26日,被告***就欠付工程款323860元向原告***出具证明。因涉案工程于2020年8月3日竣工验收,双方在涉案《水电安装工程合同》约定:“当乙方完成所有劳务项目工作的时候,甲方根据形象进度按月支付总费用的70%;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支付总劳务费材料费的95%;”现涉案工程款已符合约定的支付条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河南抗震公司支付工程款3238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因被告河南抗震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以欠付工程款323860元为基数,自应付工程款之日即2020年8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鹤壁863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鹤壁863公司欠付被告河南抗震公司的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鹤壁863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河南抗震公司、鹤壁863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抗辩权利。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23860元及利息(利息以32386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8元,减半收取3079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349元,由被告河南抗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