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泽中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2358号之一
申请人:涡阳县泽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国强金属建材城8栋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UQNE60L。
法定代表人:高跃跃,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北海路东段路北(九龙钢构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7457XC。
法定代表人:梁振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泽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泰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皖1621民初23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良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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