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泽中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2358号
申请人:涡阳县泽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国强金属建材城8栋1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UQNE60L。
法定代表人:高跃跃,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北海路东段路北(九龙钢构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7457XC。
法定代表人:梁振华。
被申请人:安徽鸿泰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阳港产业园纬二路与经二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TYNE474。
法定代表人:戴振飞。
原告涡阳县泽中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泰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鸿泰玻纤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良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