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3886号
原告:商丘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城关镇春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424569830447M。
法定代表人:杨彬,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北海路东段路北(九龙钢结构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40055317457XC。
法定代表人:梁振华,职务:董事长。
原告商丘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原告催缴诉讼费,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商丘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  崔荣秀
审判员  胡 鹏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董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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