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建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2527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4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营,商丘市法制教育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北海路东段路北(九龙钢结构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7457XC。
法定代表人:梁振华
被告:单建设,男,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建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详,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建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丁丽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