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盛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4民初5601号
原告:商丘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城关镇春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69830447M(1-1)。
法定代表人:杨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北海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7457XC。
法定代表人:梁振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商丘盛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商丘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商丘盛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