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81民初139号 原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开发区北海路东段路北(九龙钢结构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7457X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商务中心区建设路与芒山路交叉口向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65275507T。 法定代表人:**中,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任 丽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