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9730号 原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北海路东段路北(九龙钢结构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7457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商务中心区建设路与芒山路交叉口向西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065275507T。 法定代表人:**中,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宝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 丽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