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4民初3923号
申请人:商丘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春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569830447M(1-1)。
法定代表人:杨彬。
被申请人: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开发区北海路东段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317457X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商丘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丘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丘市盛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河南省通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9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