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3财保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公司,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东外环路**。
被申请人:潍坊市寒亭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
本院于2018年2月2日作出(2018)鲁070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登记车主系山东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的鲁M×××××/鲁MDX**号车。现张虎已提供现金150000元做担保,申请解除对山东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的鲁M×××××/鲁鲁MDX**车的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在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登记车主系山东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的鲁M×××××/鲁M鲁MDX**号车的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向玉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宏立
书记员王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