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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寒亭区市政工程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03财保31号

申请人:潍坊市寒亭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寒亭区幸福路**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生,住山**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住所地:山**省滨州市滨城区**外环路**号。

申请人潍坊市寒亭区市政工程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登记车主系山东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的鲁M×××××/鲁MDX**挂号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交了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出具的第370703920180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道路交通事故财产保全及领取车辆告知书。为防止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现停放于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登记车主系:山东滨州银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业务分公司的鲁M×××××/鲁MDX**挂号车(保全金额1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曹向玉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宏立

书记员王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