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瑞五龙建设有限公司

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劲森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503执恢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五眼泉镇袁家榜村陆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182564869T。
法定代表人李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劲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白杨路**,组织机构代码76065073-5。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劲森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宜昌劲森电器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宜昌劲森电器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地进行了调查。经查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对被执行人宜昌劲森电器有限公司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伍家乡火光村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宜市国用(2012)第170101098-3、宜市国用(2012)第170101098-4、宜市国用(2012)第170101098-5)予以查封,现上述土地均正在由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进行处分。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5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俊
审判员 刘亦兵
审判员 张 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