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民终11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少荣,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五眼泉镇袁家榜村陆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182564869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原审被告:余吉富,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上诉人杜少荣因与被上诉人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建筑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宜都市人民法院(2019)鄂0581民初10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宜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为民
审判员罗娟
审判员*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