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瑞五龙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81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五眼泉镇袁家榜村陆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182564869T。
法定代表人:李友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宜都市陆城街办长江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10111497837。
法定代表人:李昌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该单位政策法规股股长。
原告***与被告宜都市五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2021年2月5日,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其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田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