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华信建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03民初1452号 原告:潍坊华信建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北东明路西(富华国际展览中心一层102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3876647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区,住潍坊市**区。 原告潍坊华信建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华信建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潍坊华信建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于公司周转,约定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被告***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借款共计20000元,用于公司周转,约定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借款条中还载明了被告的电话及地址,地址为**区科委家属院1**402。原告主张被告未偿还借款,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承担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条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转账汇款凭证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0000元,被告应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现被告未予偿还,构成违约,被告应予偿还。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3月1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予支付。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偿还原告潍坊华信建筑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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