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2民初802号
原告:***托合提阿卜杜哈力克,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维吾尔族,司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排则莱提乃比江,新疆友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友谊路1号。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敏艾提尼亚孜,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托合提阿卜杜哈力克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托合提·阿卜杜哈力克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托合提阿卜杜哈力克以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托合提阿卜杜哈力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0元,适用简易程序立案时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托合提·阿卜杜哈力克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热米莱杰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