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3222民初112号
原告:***教育局
负责人艾力江·依斯拉木
地址***同心路8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龙,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教育局干部,住址新疆和田市古勒巴格街道人民街道人民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兴军,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麦提敏·艾提尼亚孜
住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
本院受理原告***教育局诉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教育局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庭后,原告***教育局以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处分自已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同意其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8899.08元,减半收取4449.54元,由原告***教育局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兴
审判员 阿巴拜克日·阿帕
审判员 杨 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邹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