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24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法定代表人:吕雪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次凌,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大竹县贺家湾煤矿,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远德,男,该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竹县贺家湾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724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大竹县贺家湾煤矿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欠的工程款4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付期间:自2016年6月起至全部欠款还清时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竹县贺家湾煤矿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大竹县贺家湾煤矿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2020年6月12日,大竹县人民政府已发文(竹府办[2020]23号),关闭了被执行人大竹县贺家湾煤矿,善后事宜由八渡乡人民政府处理,建议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八渡乡人民政府申报债权。本院将查明的被执行人大竹县贺家湾煤矿的财产状况和对被执行人大竹县贺家湾煤矿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竹县人民法院(2021)川1724执2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大竹县贺家湾煤矿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大竹县贺家湾煤矿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大竹县贺家湾煤矿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 判 长 张自力
审 判 员 何剑波
审 判 员 唐龙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莉娜
书 记 员 谭媛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