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9民终1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白塔街道建设路菁华苑商住楼A幢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92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92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92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王军
审判员朱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江山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