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309号
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哈密市312国道被有趣创业路以东1-95号
经营者:鄢优贤,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永安镇永和村垒田片鄢上组88号。
被申请人: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白塔街道建设路菁华苑商住楼A栋3楼
法定代表人:吕雪风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3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以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31,038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038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0元,由申请人哈密市石油基地君达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 雪 荣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法 官 助 理 热娜古丽·阿力木
书 记 员 阿依努尔·库尔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