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发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贵贤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703民初768号

原告:**,女,生于1976年4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林,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贵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MA68PATY12。

法定代表人:曾贵。

被告: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大竹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575265368G。

法定代表人:吕雪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兴,男,生于1967年11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达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贵贤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因原告**与被告四川贵贤劳务有限公司、四川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充分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严 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