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御河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琪华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御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民终15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经济开发区(西区)旺港路1号兴业创意园1号楼1501-16室。
法定代表人:朱应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亮,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力,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市御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辰通路瑞达里11-2-203。
法定代表人:李明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佳芝,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冲,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御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关于上诉人***华科技有限公司提交验收的成果是否实现了附件1、2确定的功能需求这一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1民初76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8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国忠
代理审判员  雷艳珍
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白俊勇
书 记 员  朴志永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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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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