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御河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凯兴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御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168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凯兴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城厢嘉园44.4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穆怀胜,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御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号中天大厦201-78室。
法定代表人:郭童,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凯兴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御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16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纪璇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天宇
书 记 员 金雨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