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御河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凯兴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御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411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凯兴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中路城厢嘉园44.45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穆怀胜,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文,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御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号中天大厦201-7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明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刚,男,该单位职工。
原告天津市凯兴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御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郭 岩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曾 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唯宜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