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948号
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MA6YE0R66Y。
法定张卫东,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公司职工。
被告:***,女,汉族,38岁许,住志丹县。
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文德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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