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1521号 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MA6YE0R66Y,住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志丹县保安镇园丁小区物业办公室。 被告:**,男,汉族,40岁许,住志丹县。 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