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1521号
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MA6YE0R66Y,住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3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志丹县保安镇园丁小区物业办公室。
被告:**,男,汉族,40岁许,住志丹县。
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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