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959号
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MA6YE0R66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男,汉族,44岁许,住志丹县。
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