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959号 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5MA6YE0R66Y。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男,汉族,44岁许,住志丹县。 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维泰恒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