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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财保175号

申请人:无锡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37440514,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城南路208-1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晨啸,江苏法舟(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75403921A,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汉江北路191-16号。

法定代表人:黄春小。

申请人无锡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恒基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4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莹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