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91民初3241号-1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卫民,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汉江北路191-16号。
法定代表人黄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波,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飞跃,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负担。***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 判 长 王莉娜
代理审判员 陈 睿
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