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鸿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澳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保2275号

申请人: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被申请人:威海澳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南山南路。

本院在审理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澳鹏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做出了(2018)鲁1082民初7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威海澳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10万元。2020年10月8日,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威海澳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肖辉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