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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烟台辉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60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系原告表兄弟),男,汉族,1982年10月23日出生,住莱阳市。
被告:烟台辉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徐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文华,女,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莱阳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岩,山东君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道友,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蓬莱市。
第三人:王中成,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烟台市,系烟台辉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第三人: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车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连志胜,该公司总经理。
森源公司、鸿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悦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隋国寨,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莱阳市。
原告***与被告烟台辉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文华、张道友、第三人王中成、荣成市森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威海鸿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隋国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减少部分诉讼请求,但因原告诉请事项均与鉴定意见相关,而目前原告尚不具备鉴定条件,暂时无法做出鉴定意见,需待鉴定条件具备后才能确定损失数额。故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慈方铭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连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