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3171号
申请执行人: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33772272XK,住所地宜宾市南岸金沙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宜宾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3WRX68D,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西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宜宾凯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521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1.支付转让费250000元、违约金75000元、租金12181元、物业费11713元、水电费1106元,共计350000元;2.申请执行人垫交的受理费673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0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本院启动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521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