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6724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对关于原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2)豫1403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原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案号“(2022)豫1403民初6274号”更正为“(2022)豫1403民初6724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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