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02民初3886号
原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18号院绿洲花园B座2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5146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太昊路东段南侧大兴第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675376743T。
负责人:**同,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