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8436号
原告:***,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县。身份证号码:41022319********。
被告:***,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身份证号码:41022519********。
被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郑州康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