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远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3530号
原告:**,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自由职业,住甘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鹏,系甘肃元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远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君。
被告:甘肃凯懿兄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花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君。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方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系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兵。
被告:张掖市甘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甘肃远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甘肃凯懿兄弟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甘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提交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受理费624元。
审判长  孙秀芳
审判员  李艳琼
审判员  苏 欣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刘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