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2财保6号 申请人: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交通巷1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南路23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敦煌环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煌市漳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敦煌环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瓜州县交通局的工程款1225911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支公司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和敦煌环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瓜州县交通局的工程款122591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瓜州县昱华物资供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