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3518号
原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住民乐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元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远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6E98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北大街延伸***蓝湾小区7号楼2-202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341681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濮阳市开州南路23号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张掖市甘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3513950675。
法定代表人:**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央商务区写字楼122.12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远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张掖市甘路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自愿撤回起诉”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27.5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