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远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民申3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甘肃远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6E98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住所:甘州区北大街延伸***蓝湾小区7号楼2-202商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63416816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曹**国,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民乐县。公民身份号码:×××。 再审申请人甘肃远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曹**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1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远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11867号民事判决,根据民事审讼法第207条中第2项,第4项,第6项,第9项规定请求申请再审,请求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发回重审本案。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一审被申请人光大路桥公司作为本案涉案工程总承包人,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在合同约定和实际操作中,申审人远凡劳务公司向光大路桥公司上报劳务人员签字工资表和机械费用表,该表经光大路桥公司审核后,由光大路桥公司直接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和代付工程款,故一审原告的工程款应由被告光大路桥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其次,再审申请人远凡劳务公司向法庭提交“花多成施工队2021年累计完成工程量清单”一份,清单中清楚的载明原告曹**国的承包范围内的桥梁基础桩钻孔在被申审代扣发放范围内,一审中,再审申请人远凡劳务公司提交“花多成施工队2021年累计完成工程量清单”一份,拟证明该清单所列工程量系被告远凡劳务公司所干,工程量被告光大路桥公司现场人员确认,其中桥梁工程部分第24***桩,工程量912米,单价530元/米,合计483360元,被告光大路桥公司扣留,故原告的上述工程款按合同规定应该由被告光大路桥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二、一审法院仅从所谓的“工程量结算单"证明所载明的内容上偏听偏信被申审人的一面之词,全然对申审人的证据不予采信,所谓的“工程量结算单”只是证明远凡工程劳务公司所干的所有工程量。并没有远凡工程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庭颠倒黑白,实难令人信服。三、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法院领取判决书的时间为2022年5月24日,而申审人在递交上审状时一审法院称申审人领取判决书的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审时间已过不予受理,一审法官采取推脱不受理和拒绝接见申请人和拒绝接听申请人电话的手段,干扰再审申请人上审。这有违审讼法的规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仅以一张存在很多漏洞的“工程量清单”下判该案,实难令人信服。请求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发回重审。 被申请人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远凡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再审理由不成立,申请事项不应得到支持,应驳回其再审申请。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证据证明,不存在远凡公司所称的认定事实错误,更不存在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远凡公司再审申请称光大公司应直接向远凡公司的合同相对方支付款项系其错误的主观臆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远凡公司再审申请称其应支付给曹**国的款项被光大公司扣留与客观事实不符,亦无任何依据,据此主张光大公司应承担责任不成立。远凡公司提交的“花多成施工队2021年累计完成工程量结算单”并无远凡公司再审申请所称的上述内容,该证据不能证明远凡公司的主张。远凡公司提交的该结算单显示有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并非远凡公司所称仅为工程量结算,远凡公司的再审申请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需要注意的是,在光大公司对远凡公司提交的结算单质证并提供证据证明光大公司不欠付远凡公司款项的情况下,远凡公司又对其提交的结算单作出了前后不一致的陈述,意图选择性割裂认可证据内容、混淆事实。原审法院依法审理和认定证据,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体现了公平正义。远凡公司的主张不仅没有证据支持,而且严重诉讼不诚信,无视司法权威,意图颠倒黑白,却反而称原判决“颠倒黑白”,其再审请求不应支持。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了证据,认定的事实均有证据在卷证明。远凡公司以其毫无根据的单方臆断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不应得到支持,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证据证明,远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二、原审依照法定程序审理,证据均经开庭质证,不存在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远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三、原审判决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情形,远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远凡公司怠于行使上诉权,依法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远凡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依法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曹**国在答辩期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甘肃远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收到甘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702民初11867号民事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可视为其接受该案一审判决结果。现该公司又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官干扰申请人上诉为由申请再审,明显与其在一审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与该公司2022年5月9日参加一审宣判、同年5月16日签收一审判决的事实不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据此,本院对甘肃远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远凡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芝琴 审判员  *** 审判员  俞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