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3263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联系。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卫都大街和高阳大街交叉口向北10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3416816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