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02民初3263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北区,联系。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卫都大街和高阳大街交叉口向北10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3416816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