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74号
原告:**,住石嘴山市。
被告:**,住石嘴山市。
被告:**,住固原市。
被告:**,住**市同心县。
被告:**,住中卫市。
被告:***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71506575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3416816J。
法定代表人:**,系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肖 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