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民初74号 原告:**,住石嘴山市。 被告:**,住石嘴山市。 被告:**,住固原市。 被告:**,住**市同心县。 被告:**,住中卫市。 被告:***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715065756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3416816J。 法定代表人:**,系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肖 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