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鼎昇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427号 原告:杭州鼎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雅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773048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南路23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341681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鼎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鼎昇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现原告杭州鼎昇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鼎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71元,共计3496元,由原告杭州鼎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