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3民初19578号
原告: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节萌,总经理。
被告:河南六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袁洛建。
原告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六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多凯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经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晓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