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六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84执29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六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续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丽,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银成,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六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瑞甫
审 判 员  王 平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建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