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南六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长久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按撤诉处理用)
 
原告:河南某某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XX园区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74。
法定代表人:袁洛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平,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河南某某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XX园XX路XX段东风悦达起亚4S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16。
法定代表人:晋爵,董事长。
原告河南某某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某某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萍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堡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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