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六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民初2359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柯,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宜,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06774630U。
法定代表人:苏晶。
被告:河南六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双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6856779374。
法定代表人:袁洛建。
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工街道八一路枫叶国际第一幢1单元22层01、020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566497896K。
法定代表人:丁剑南。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六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 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俊美
书 记 员  杨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