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民初2359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柯,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宜,河南明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06774630U。
法定代表人:苏晶。
被告:河南六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双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6856779374。
法定代表人:袁洛建。
被告: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西工街道八一路枫叶国际第一幢1单元22层01、020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3566497896K。
法定代表人:丁剑南。
原告***与被告河南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六建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中昊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毛 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俊美
书 记 员 杨盼盼